云祥汽车零部件(清远)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云祥汽车零部件(清远)有限公司拖欠9名工人工资243094.84元的情况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及现场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告知书》清城人社监字〔2026〕第643号。
“被告知人:云祥汽车零部件(清远)有限公司
经调查,被告知人的以下行为:你单位在工资支付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刘*好、陈*锋、李*成、成*轩、马*棠、冯*华、潘*勇、吴*花及杨*书等员工反映你单位拖欠2025年9月至今的工资,经我局于7月9日向你单位现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7月20日向你单位现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你单位均未就员工反映的工资拖欠情况向我局作出任何陈述及配合调查,我局依照员工提交的投诉资料、考勤表、工资发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社会保险费参保证明、工资纳税记录及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认定你单位欠薪情况属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劳动用工管理,接受和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之规定,经我局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
以上事实有员工提交的投诉资料、考勤表、工资发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社会保险费参保证明、工资纳税记录、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及我局向你单位送达的行政文书及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我局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清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版)》第十二条第(二)、(四)项“情节严重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一)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的;(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半年以上的;”之规定,因本案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为9人,涉案金额为243094.84元,且员工反映最早自2025年9月起你单位已经存在欠薪行为,后经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询问文书及限期改正文书后,你单位仍未配合调查,导致欠薪案件难以调查,我局认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2.《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及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之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一、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等方式,向9名员工支付你单位拖欠的工资共计243094.84元;
二、按照涉案金额50%的标准,向9名员工加付赔偿金121547.44元;
三、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 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二楼
联系人:黄先生 电话:0763-3939076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11日